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495號聲 請 人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495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對於當事人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 145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同法第149條第3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陳報之送達處所為外國地址,該國外送達地址為旅店營業址,有該旅店網頁足憑,可預知雖囑託辦理送達亦無效,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黃 麟 倫法官 吳 美 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