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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249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499號聲 請 人 葉潤美上列聲請人因與葉純哲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07年度重家上字第11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 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又當事人於下級審曾經繳納裁判費,而於訴訟進行中不能釋明其經濟情況確有重大之變遷,不得遽為聲請訴訟救助。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重家上字第11 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聲請人曾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萬3,071元,有收據在卷可稽。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經濟狀況於訴訟進行中有重大變遷,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裁判費1,000元,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鄭 純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