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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251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513號聲 請 人 吳其木上列聲請人因與國家安全局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09年度重再字第24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 284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長期受國家迫害,年老病弱且生活貧困,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惟所提出臺南市東山區公所10

9 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書,尚不足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致無法支出本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依上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周 玫 芳法官 王 金 龍法官 王 本 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