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55號聲 請 人 美商黑保保、卡其他、史賓塞和吞那MAF公司(HIG
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K.HUNG)聲 請 人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薄正任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55號),聲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55號裁定正本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又對於當事人於外國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亦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149條第4項、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所陳報(狀載)送達地址為外國地址,經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囑託駐法國代表處、駐捷克代表處,對該地址為送達未果,有駐法國代表處、駐捷克代表處函可稽,可認其變更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滕 允 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