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580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93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9年
7 月30日寄存送達(於同年0月0日生效),聲請人嗣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業據本院以109 年度台聲字第2059號裁定駁回,並於109年10月7日寄存送達(於同年月17日生效),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黃 麟 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