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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265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652號聲 請 人 黃戴寶

黃文潭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觀天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管理權限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374號),聲請再審,而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法院尚未分案,則該法官是否承辦,猶屬未知,當事人自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7月8日109年度台聲字第137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請再審(下稱系爭再審事件),雖以本院法官陳國禎、鄭傑夫、盧彥如、吳麗惠、黃莉雲、林麗玲、陳重瑜不公正,聲請迴避云云。惟查聲請人對系爭裁定聲請再審,本院尚未分案,上開法官將來是否承辦系爭再審事件,猶屬未知,且法官黃莉雲並非本院現職人員,無迴避可言,聲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又本院法官鄭雅萍、陳玉完、李文賢、陳毓秀、王金龍參與系爭再審事件之前審裁判即系爭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規定應自行迴避,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李 媛 媛法官 石 有 為法官 滕 允 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