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682號聲 請 人 姜榮昇上列聲請人因與巨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87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 109年度台聲字第187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民國109年9月1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黃 麟 倫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高 金 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