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71號聲 請 人 李彥緯
李輝煌上列聲請人因與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85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95條之1第2項及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8月2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人雖補繳裁判費,惟迄未補正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蕭 艿 菁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陳 毓 秀法官 陳 玉 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