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739號聲 請 人 黃良政上列聲請人因與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聲請閱覽評議意見抗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727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 284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2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雖以其自民國102年離職,因治療疾病無法工作,持續4年無薪收入,窘於生活,無資力支出裁判費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所提出103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並不能釋明聲請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黃 麟 倫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吳 青 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