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755號聲 請 人 陳胤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海豚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本院裁定(109 年度台聲字第1310號),聲請再審,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1310號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應視為聲請再審。而本院上開確定裁定之訴訟程序,法無強制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聲請人對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自亦毋庸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依訴訟救助規定,聲請本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陳 麗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