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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27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79號聲 請 人 詹益浪上列聲請人因與林玲姬等間請求清償債務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本院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33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8年度台聲字第3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聲請人已繳納本件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實益,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徐 福 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