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82號聲 請 人 吳榮全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沛輝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71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 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71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受有如何之損害致無工作資力及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所為聲請,難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蕭 艿 菁法官 張 恩 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