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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284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841號聲 請 人 蔡安妮(原名蔡月哖)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美月等間請求返還價金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本院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58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 109年度台聲字第1587號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 117條定有明文。當事人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書狀於法院者,依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10條規定,並未排除上開規定之適用。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在其以電子郵件傳送方式提出之民事抗告狀上簽名或蓋章,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人雖提出其簽名及蓋章印文之影本,惟非屬合法之補正,茲已逾期,未據聲請人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張 恩 賜法官 林 麗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