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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85號聲 請 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 K.Hung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聲 請 人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與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等間聲請續行訴訟再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85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又對於當事人於外國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亦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國110年1月20日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4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於108年5月20日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惟所陳報送達地址均為外國地址,其中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經本院囑託我國駐法國代表處、駐捷克代表處送達未果;謝諒獲則陳報國外旅店營業址,可預知雖囑託辦理送達亦無效,依上說明,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蕭 胤 瑮法官 賴 惠 慈法官 張 競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