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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286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863號聲 請 人 吳思璇

張德慧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正典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本院裁定(109 年度台聲字第178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178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1月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聲請人以再審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 項上訴第三審應委任訴訟代理人規定之適用,主張毋庸委任訴訟代理人,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陳 毓 秀法官 林 玉 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