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290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907號聲 請 人 張仕權

張富凱張智豪張湘宜張麗容張瑞舫張菀儒張明芳兼 共 同代 理 人 張仕賢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純吉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本院確定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51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14號確定裁定(下稱原

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對之聲請再審,係以:原確定裁定誤解民法第 759條之1第1項、第426條之2、土地法第104 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7條之立法本旨,以債務人張蔡春頻已自訴外人黃揮嵐受讓取得坐落臺中市○區○○段○○○ ○○○○號土地,並登記為所有權人,於依法定程序塗銷張蔡春頻之所有權登記前,伊不得否認其效力,而認上開土地仍屬張蔡春頻之財產,相對人自得對之聲請強制執行,適用民法第759條之1第1 項規定顯有錯誤云云,為其論據。

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

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定者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錯誤、漏未斟酌證據、裁定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情形在內。

前程序之第二審法院(下稱原法院)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

稱臺中地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120418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司法事務官及第一審法院所為裁定(駁回聲請人就系爭執行事件對於債務人張蔡春頻名下原臺中市○區○○段○○○○○○ ○號【重編後為同段000-00地號】土地之執行程序所提異議之聲明及聲請)均予廢棄,改判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該部分執行程序,係以:相對人聲請拍賣之上開同段000之00、000之00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原係訴外人黃揮嵐分別自前手張明煥等12人以贈與或買賣為原因,取得原同段 000之00、000之00 地號土地所有權後,連同其他65筆土地,於民國101年2月10日合併變更登記為同段000地號土地,再於104年12月18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張蔡春頻,嗣於105年3月24日分割為同段000、000之00地號土地,同年4 月22日再自同段000之00地號土地分割同段000之00、000之00、000之00地號土地而來。聲請人前於101 年3月5日對黃揮嵐及張明煥等12人提起請求優先承購土地所有權之訴,主張其等依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原同段000之00、000之00地號土地有優先承購權存在,並於同年8 月14日辦理該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其中黃揮嵐與張明煥等12人間就同段000 之00地號土地中關於原同段000 之00地號土地部分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業經法院判命應予塗銷確定(臺中地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135號、原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16號及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

953 號,下稱系爭確定判決);張蔡春頻係自黃揮嵐繼受系爭土地,屬民事訴訟法第401 條及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第1項第1款之特定繼受人,為系爭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人,相對人聲請以非屬張蔡春頻所有之土地聲請強制執行,顯非適法;系爭執行事件中關於原同段000之00地號土地部分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為其判斷之基礎。

本院之判斷:

按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該項優先購買權,具有物權之效力。承租人一旦行使優先購買權,即係對於出賣之出租人行使買賣契約訂立請求權,復因出賣人與第三人以買賣為原因而成立之物權移轉行為不得對抗該優先購買權人,固得請求法院確認其優先購買權存在及塗銷該項登記,並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於登記為所有權人前,仍非土地所有權人。查系爭確定判決雖命塗銷黃揮嵐與張明煥等12人間就原同段000 之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登記,惟張蔡春頻既已因買賣關係自黃揮嵐受讓取得該地並登記為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59條之1第1 項規定,推定張蔡春頻適法有此權利,於依法定程序塗銷其所有權登記前,聲請人亦不得否認該推定效力。原同段000 之00地號土地仍屬張蔡春頻之財產,相對人為張蔡春頻之債權人,非不得對之聲請強制執行,原法院裁定將原同段00

0 之00號土地部分之系爭執行程序予以撤銷,於法不合。原確定裁定將原法院此部分之裁定予以廢棄,並自為裁定駁回聲請人在原法院之此部分抗告,核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聲請人指摘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謝 說 容法官 李 文 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