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926號聲 請 人 賴志明法定代理人 賴溪泉上列聲請人因與高銘桂等間請求拆屋還地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37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37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並未敘明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周 舒 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