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94號聲 請 人 000黑手黨公司(詳聲請狀)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上列聲請人因與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
221 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 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實,聲請人之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陳 真 真法官 黃 麟 倫法官 陳 毓 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