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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294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944號聲 請 人 霖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霖威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華上列聲請人因與朵琳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聲請再審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 2項所稱因提起再審之訴而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之法院,係指應提起再審之訴之法院。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而得為停止執行裁定之法院,則指該聲請再審事件之管轄法院。本件聲請人本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對於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同法第499條第 2項但書規定,專屬為裁定之原第二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管轄,業經本院以裁定將之移送於該法院。茲聲請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 81725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依上說明,自應專屬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管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將之以裁定移送本院,尚有未合。依民事訴訟法第30條第 2項但書規定,本院不受該裁定之拘束,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周 玫 芳法官 王 金 龍法官 王 本 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