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968號聲 請 人 郭金華
郭燕惠上列聲請人因與楊曜誠等間請求確認界址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32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9年11月19 日寄存送達與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29日發生效力。茲已逾期,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黃 書 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