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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許凱銘

3之310號信箱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總統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本院裁定(108 年度台聲字第9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台聲字第9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1459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爰不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李 寶 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