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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202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023號聲 請 人 黃豊喬上列聲請人因與李承錦間聲請撤銷確定證明書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71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九年度台抗字第七一○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九年度家聲字第六號裁定均廢棄,應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更為裁定。

理 由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10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及第497 條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係以:伊依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 款、第33條第1項第1、2 款規定,聲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法官翁金緞、張家瑛、張世展、高榮宏、陳春長、林富郎(下稱法官翁金緞等6人),迴避該院109年度家抗字第3 號事件(下稱第3號事件)之審判,臺南高分院以109 年度家聲字第6號裁定駁回(下稱第6 號裁定)。參與該裁定之法官高榮宏、林富郎係被聲請迴避之法官,違反民事訴訟法第35條第2 項規定,伊對之提起抗告,原確定裁定竟予維持,駁回伊之抗告,顯有未合等語,為其論據。

按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之,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得參與,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聲請法官翁金緞等6人迴避第3號事件之審判,臺南高分院以第6 號裁定駁回,參與該裁定之法官包括被聲請迴避之法官高榮宏、林富郎,自屬違法。聲請人對之提起抗告,原確定裁定認臺南高分院裁定並無不當,以裁定駁回其抗告,難謂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聲請意旨,聲明廢棄原確定裁定及第6 號裁定,非無理由,應將各該裁定廢棄。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96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李 瑜 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