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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205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051號聲 請 人 Highberger , Kakita ,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K. Hung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聲 請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聲 請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聲 請 人 一太事務機器行法定代理人 孫子成 同上聲 請 人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提存物聲明異議再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九年度台聲字第二○五一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對於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或應於國外為送達,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3 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陳報之送達處所為外國地址,可預知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之規定辦理仍無法送達,自應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金 龍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石 有 為法官 周 玫 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