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107號聲 請 人 袁靜如
謝諒獲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上 列一 人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上列聲請人因與陳鄭垚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 月14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聲字第3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5 年度台聲字第3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6月3日公示送達,有公示送達公告、送達證書在卷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52 條規定,於同年8月2日發生送達效力。茲已逾期,仍未據補正,所為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石 有 為法官 陳 毓 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