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212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125號聲 請 人 邱顯雄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等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90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台抗字第90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再審,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聲請人對上開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雖聲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經本院以10

9 年度台聲字第1339號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業於民國109年8月14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而聲請人具狀聲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可認其明知聲請要件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之規定,法院得不行定期間命補正之程序。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 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張 恩 賜法官 盧 彥 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