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135號聲 請 人 黃雅勛
黃鈴勛黃稚勛黃靖勛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佳谷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135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裁定主文欄應更正為「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即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89號、109年度台上字第915號事件各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陳 靜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