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168號聲 請 人 李彥緯
李輝煌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7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
1 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7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職字第146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 年4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聲請人雖依訴訟救助規定,聲請本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台聲字第1425號裁定駁回,是項裁定業於109年8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憑。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主筆)
法官 李 媛 媛法官 石 有 為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林 玉 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