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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220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207號聲 請 人 黃典隆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本院確定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207號),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所明定。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本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2207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惟查上開裁定核無就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有漏未裁定之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陳 毓 秀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李 寶 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