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22號聲 請 人 佟大為上列聲請人因與彭南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89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 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9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蕭 艿 菁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陳 毓 秀法官 陳 玉 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