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251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決議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本院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 81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81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6月4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1768號裁定駁回,並於109年9月8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玫 芳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石 有 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