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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225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259號聲 請 人 許凱銘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最高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本院裁定(109 年度台聲字第70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5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台聲字第1740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1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陳 毓 秀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李 文 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