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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228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286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決議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64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台聲字第

648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9 年度台聲字第176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民國109 年9月7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有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迄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陳 靜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