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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228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288號聲 請 人 菁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衍禎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甯維翰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康福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高盛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再字第6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張 競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