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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230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307號聲 請 人 曾森雄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觀音佛祖神明會(即觀音佛祖)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19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64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8 年度台聲字第1649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9款、第10款、第11款、第12款、第13款所定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何合於前揭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陳 麗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