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340號聲 請 人 黃良政上列聲請人因與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聲請法官迴避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802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就訴訟救助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 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2號裁定,聲請再審,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自民國102 年去職,目前因疾病治療無法工作,持續4 年餘無薪資收入,生活窘困,無資力支出再審裁判費云云,為其論據。惟未據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資力繳納本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梁 玉 芬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黃 麟 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