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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234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347號聲 請 人 黃健治上列聲請人因與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處罰罰鍰,提起再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347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對於當事人應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 145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陳報(狀載)之送達地址為外國地址,該地址業經本院 108年度台聲字第1381號事件囑託我國駐外機構對之送達而無效,有駐法國代表處函附卷可參,可預知雖囑託辦理送達亦無效,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周 玫 芳法官 王 金 龍法官 王 本 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