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384號聲 請 人 鄭中平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台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行使股東權等(提出財務報表)上訴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22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鍾 任 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