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350號聲 請 人 顏斌傑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集賢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7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本件兩造間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相對人對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54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775號判決廢棄,發回該院更為審理。嗣臺高院以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0 號判決廢棄第一審所為聲請人不利部分之判決,改判如其聲明所示,並命相對人負擔發回前之第三審訴訟費用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75號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核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滕 允 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