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364號聲 請 人 許麗珠
張家仁許素珠許麗紅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南投縣竹山鎮農會間請求拆屋還地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52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 項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上開本院確定裁定不服,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31日以109年度台職字第34 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李 寶 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