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366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事件(本院 104年度台上字第599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444號、108年度台上字第74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勝訴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九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張 恩 賜法官 盧 彥 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