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368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間請求宣告選舉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30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且該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12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此於確定裁定之聲請再審,亦有準用,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7條規定甚明。故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經裁定駁回確定者,自亦不得對之聲請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間請求宣告總統、副總統選舉無效事件,對本院 107年度台聲字第130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12條,民事訴訟法第 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張 恩 賜法官 陳 毓 秀法官 盧 彥 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