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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37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378號聲 請 人 趙福龍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聲字第12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台聲字第129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139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2月5 日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15日生效。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彭 昭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