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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38號聲 請 人 鄭硯香上列聲請人因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本院裁定(103年度台聲字第97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 108年度台聲字第1432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1月2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徐 福 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