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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31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312號聲 請 人 佟大為上列聲請人因與彭南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76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 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76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蕭 艿 菁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陳 毓 秀法官 陳 玉 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