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32號聲 請 人 鄭硯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 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聲字第151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5 年度台聲字第151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1264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1月5日送達聲請人指定之郵政信箱,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滕 允 潔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