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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33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337號聲 請 人 胡明義上列聲請人因與陳江隆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22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 107年度台聲字第1224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7月25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蕭 艿 菁法官 陳 毓 秀法官 李 文 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