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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44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445號聲 請 人 鄭硯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裕大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740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 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740號裁定聲請再審,並主張其無資力繳納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救字第81號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為憑,惟另案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不及於本件,且該裁定距今已逾10年,無從釋明聲請人目前資力狀況,此外,聲請人未另行提出其他可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張 恩 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