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54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543號聲 請 人 賴志明兼法定代理人 賴溪泉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賴建男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610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8 年度台聲字第610 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 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滕 允 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