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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54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549號聲 請 人 鄒瑞珠上列聲請人因與宋承晧等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 明定:本院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者,得向受理案件之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此項聲請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為之;本院各庭受理前開聲請,認為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查本件聲請人向本庭聲請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聲請自非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李 文 賢法官 陳 毓 秀法官 王 金 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案大法庭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