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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9 年台聲字第 55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550號聲 請 人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文聯團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訴訟救助事件,聲請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 明定:本院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者,得向受理案件之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此項聲請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為之;本院受理前開聲請,認為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逕以裁定駁回,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向本庭聲請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其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第2項情形,其聲請自非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張 恩 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0-03-12